八 十 二 証券 - 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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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依主管機關之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 事項一覽表」規定,應申報之資料。

  • 三、因前項第三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後,經補正或改善已無 該款規定之情事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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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財務預測未於當年度補行公告者,以公告 申報之同年度財務報告替代。

  • 十四、因前項第十五款規定停止買賣後,自停止買賣之次一營業日起,一 個月內補正或改善,且有實據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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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商因交易傳輸系統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,致競價設備故障時,得依 下列方式擇一行之: 一、借用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競價設備時,應於次一營業日前函報本公 司備查。

  • 三、因前項第三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後,經補正或改善已無該款規定 之情事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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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因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,致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者, 符合下列各該款之規定,且無前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,本公司得依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,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,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: 一、因前項第一款規定停止買賣後,經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財 務預測,且無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 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。

  • 七、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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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、有價證券種類、每單位金額、發行數量或其他內容 有變更者,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,填具「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 申請書」,連同「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」等書件,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 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,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,依本公司所定期限 ,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公司,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申報。

  • (四)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任何業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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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之文件,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。

  • 六、其有價證券因前項第六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後,經依本公司要求 予以補正或改善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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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認購(售)權證種類、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。

  •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其總代理人辦理前項公告事項,倘事後變動或未依本公 司規定期限公告而致發生交易之糾紛及買賣一方受有損失者,均應由該境 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負其全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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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因前項第八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,於三個月內 ,以實際清償票款之方式消滅票據債務,或與往來金融機構完成清償 協商作業者,並送經會計師、律師簽核認證後,併同其他相關書件資 料,送交本公司核備。

  •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,再發行新股者,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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